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南田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4349号
原告:衢州市南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TX4TX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1430095U,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榆林路999号05幢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南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南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