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2260号
原告: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合欢路南、仙翁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56334444Y。
法定代表人:王凤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8966359Y。
法定代表人:徐莲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西磊
书记员王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