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02民初5178号
原告: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合欢路南、仙翁路东。
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友阳花园门面房A1楼2单元701。
原告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