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民申1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九洲花园西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太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农民。
原审被告: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商业广场E2-1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