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8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九洲花园西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太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