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216号
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江大道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7907719C。
法定代表人:王月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映翠花园二村35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279237637。
法定代表人:樊佳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