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216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江大道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7907719C。
法定代表人:王月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映翠花园二村35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279237637。
法定代表人:樊佳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15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