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永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财保77号
申请人:安徽永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2672109W(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30116045。
法定代表人:甘亮。
申请人安徽永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永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永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永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