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9民初133号
原告:***,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巢无路东侧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