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执2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巢无路东侧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70429757E。
法定代表人:张少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0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9民初7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5365.50元及利息,诉讼费490元,以及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
3、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于2021年4月1日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491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486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45855.5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486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9执2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新
审判员  周峰
审判员  李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