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3民初5665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综合文化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QTNP24(1-4)
法定代表人:马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桂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