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02民初6115号
原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综合文化服务站三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QTNP24。
法定代表人:马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和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和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802779057499G。
法定代表人:章金龙,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30032496294。
负责人:朱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驹,男,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男,该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泽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和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和洲村委会”)、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昌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和被告和洲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章金龙、被告文昌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驹、任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雨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余款12852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08602.55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止,19926.45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为河沟整治需要,通过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公开招投标,原告经投标后予以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并经审计工程总价款为398529元,但被告一直拖欠128529元未予支付。
和洲村委会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请均无异议;2.该项目是我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进行河沟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产拨款专款专用,我村的工程按要求完工,但其他乡镇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上级政府拨款没有到位,致我村无法按期支付原告工程款。
文昌政府辩称:文昌政府既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资金拨付方,不应作为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文昌镇和洲村河沟整治工程经公开招标,雨泽公司中标。2017年2月25日,和洲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雨泽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的资金来源系政府投资,合同价款399912元,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工程完成80%付合同价的50%,验收合格审计决算后付审定价款的95%,余款一年后付清。工程完工后,2017年9月13日经审计,案涉工程审定造价398529元,各方均无异议。和洲村委会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雨泽公司128529元。上述事实有雨泽公司举证并经质证各方均无异议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定案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雨泽公司中标文昌镇和洲村河沟整治工程并与和洲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雨泽公司完成了施工,案涉工程亦已验收合格,且工程价款已审计确定,和洲村委会应按约支付工程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审计决算后付审定价款的95%,余款一年后付清。”的规定,案涉工程价款于2017年9月13日审核定案,和洲村委会应于该日支付雨泽公司工程价款达到378602.55元,余款19926.45元于2018年9月13日付清,现和洲村委会尚欠工程款128529元,雨泽公司要求其支付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于法有据。因双方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计算方式,雨泽公司诉请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与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相当,属合理预期,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应付款次日起计算。文昌政府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和合同的相对方,雨泽公司要求其给付工程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和洲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52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8602.55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19926.45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元,由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和洲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欢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