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3民初5926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综合文化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QTNP24(1-4)
法定代表人:马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1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21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桂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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