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394号
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闫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芝,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源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8幢0505号。
法定代表人:胡宾峰,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源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余下诉讼费18390元,退还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忠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镇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