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12徐州市云龙区连豪建筑机械租赁部与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4712号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连豪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机场路**营门。
经营者:上官现民,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远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光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连豪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云龙区连豪建筑机械租赁部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云龙区连豪建筑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为491元,由原告徐州市云龙区连豪建筑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