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1792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汉族,2000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425号星海远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光辉。
原告***诉被告***、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艳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伟伟
书 记 员 鲁晓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