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75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3162657Y。

法定代表人:庞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