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正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8214号
原告:安徽正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中路9号金悦华庭1#A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5790388A。
法定代表人:周金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梦影,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郑玉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正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安徽正汉建筑工程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正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27元,由原告安徽正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