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4194号
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7489442476。
法定代表人:何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雨山区高新区技术中小企业创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7192191Q。
法定代表人:韦正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诉被告***能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并实际履行,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担。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