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1521号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姥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839329。
法定代表人:陶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能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雨山区高新基数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7192191Q。
法定代表人:韦正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能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漆文意
书记员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