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姜爱国、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姜爱国,男,1973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棋盘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2843665W。
法定代表人:吴静,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爱国亦未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