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2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静,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勇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储召健,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甲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姚辉,经理。
被执行人:吴静,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姚柱中,南,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姚莉,女,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姚辉,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确认送达地址同户籍所在地。
被执行人:储召健,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11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姚莉的银行存款1073943.55元或查封、扣留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许日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