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295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Z2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99892433X。

法定代表人:王仕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厚龙,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DY5669。

负责人:徐鸿杰,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大奎,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华山村平地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48854388。

法定代表人:董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华,该公司基地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爱琴,该公司董事会秘书。

原告***与被告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计4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九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