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295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Z2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99892433X。
法定代表人:王仕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厚龙,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DY5669。
负责人:徐鸿杰,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大奎,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华山村平地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48854388。
法定代表人:董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华,该公司基地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爱琴,该公司董事会秘书。
原告***与被告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仲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计4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九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