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223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27262Y。

法定代表人:吴兆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