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802民初465号
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272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二期A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W1XOD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16W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FU4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横江公司”)与被告安庆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万达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横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万达公司、万达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安庆万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732476.28元;2.判决安庆万达公司支付横江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起诉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以2732476.2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时止);3.判决万达地产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与安庆万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安庆万达公司、万达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1日,横江公司与安庆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庆万达广场CD地块红线外电力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为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港口路与天柱山东路交叉口往南约50米(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东南侧约100米)。2023年8月31日,横江公司与安庆万达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出具《竣工验收结算确认单》,确认竣工结算价格为10122313.41元。安庆万达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支付进度款1970622.7元,于2023年7月25日支付进度款5419214.43元,尚欠2732476.28元。横江公司与安庆万达公司约定了工程施工事项,横江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经横江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万达地产公司是安庆万达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横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庆万达公司、万达地产公司均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横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自己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安庆万达公司天眼查APP查询信息打印件、万达地产公司天眼查APP查询信息打印件;《安庆万达广场【CD】地块红线外电力工程合同》;上海坤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结算资料目录第一分册:工程结算审批表、结算造价确认书、结算造价确认书附件;结算资料目录第二分册: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表、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移交单、供货通知单、水电费结清证明、工程无索赔证明、工程成果证明审批表、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审批单、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工程现场签证审批单等;结算资料目录第三分册:用于结算的图纸;结算资料目录第四分册;结算资料目录第五分册:汇总表、结算汇总表、结算报价汇总表、安庆万达广场CD地块红线外电力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图纸会审记录、安庆万达广场外线工程结算、购销合同、电力电缆交流实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发票及打款记录;中国贸仲网上立案查询记录打印件,安庆万达公司、万达地产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及“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1日,安庆万达公司作为业主,横江公司作为专业承包商,签订《【安庆】万达广场【CD地块红线外电力】工程合同》一份,其中第一章合同协议书第一条专业承包工程概况载明:“工程名称:安庆万达广场CD地块红线外电力工程;工程地点:【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港口路与天柱山东路交叉口往南约50米(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东南侧约100米)】;工程内容:【安庆】万达广场【CD地块红线外电力】工程。”第四条合同价款载明:“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佰捌拾伍万叁仟壹佰壹拾叁元伍角壹分(小写:¥9853113.51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9039553.68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813559.83元。”第五条合同工期载明:“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85个日历天。绝对工期:354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2021年8月10日。完工日期:暂定2022年7月30日。竣工日期:暂定2022年8月30日(即整体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经业主/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或通知)为准。如绝对施工工期与根据前述暂定开工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绝对施工工期天数为准。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及《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专业承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为绝对工期,是专业承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业主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第十条仲裁载明:“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同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第二章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工程完工结算中载明:“专业承包商根据结算计划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与业主的结算。专业承包商结算,执行业主四级审核制度。四级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结算生效。”第28条支付中载明:“与业主签订本合同后,专业承包商须按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样本详合同附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第30日届满。如合同期限延长,则履约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同时根据预付款比例提供相应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为合同价款的5%,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详见附件。业主收到相应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向专业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当专业承包商完成整个工程进度的30%时,经业主确认合格后,业主向专业承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5%的进度款;当专业承包商完成整个工程进度的60%时,经业主确认合格后,业主向专业承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5%的进度款;当专业承包商完成整个工程进度的90%时,经业主确认合格后,业主向专业承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5%的进度款;工程完工且通过联动调试,经业主确认合格后,业主向专业承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的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经业主、监理、设计、总承包商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正式通电后,业主向专业承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的进度款;专业承包商上报完整的经业主认可通过的结算资料,移交安庆当地供电局并验收合格后,经业主确认,业主向专业承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整体工程竣工并向业主移交后,专业承包商提交竣工图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结算书签订并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视项目实际情况)后,业主向专业承包商支付至经业主审批确认结算总价97%的进度款,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由业主留存;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并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向专业承包商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的保修金。”安庆万达公司在合同第一章落款业主处加盖公章,横江公司在专业承包处加盖公章。
后横江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期间,横江公司开具了发票,具体如下:2022年11月17日,横江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463278.38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7月17日,横江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419212.43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7月21日,横江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882492.81元。
同时,安庆万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横江公司部分工程款,具体如下:2022年11月24日,安庆万达公司转账支付横江公司工程款1970622.70元(1084584元+741005元+145033.70元);2023年7月25日,安庆万达公司转账支付横江公司工程款5419214.43元,金额合计7389837.13元。
2023年9月1日,上海坤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安庆万达公司出具安庆万达广场CD地块红线外电力工程合同的结算审核报告,其中载明经安庆万达公司与横江公司共同确认,最终审核该合同总造价为:10122313.41元。
横江公司因安庆万达公司未按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打回。现横江公司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同时将结算资料(包含竣工验收表及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移交单、签证单等,其中竣工验收表载明的验收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作为证据提交至本院。期间,横江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即2024年4月16日,横江公司补充开具金额为2239820.60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横江公司与安庆万达公司签订的《【安庆】万达广场【CD地块红线外电力】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横江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安庆万达公司提交了结算报告,同时按上海坤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安庆万达公司出具的上述合同的结算审核报告确认的最终的审核总造价为10122313.41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双方合同约定,安庆万达公司应在整体工程竣工并向业主移交,横江公司提交竣工图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结算书签订并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视项目实际情况)后,向横江公司支付至经业主审批确认结算总价97%的进度款;剩余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由业主留存,代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并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由安庆万达公司向横江公司一次性无息付清。截至今日,安庆万达公司仅支付横江公司7389837.13元,尚欠2732476.28元(2428806.8877元+3%保修金303669.4023元)。依据上述约定,结合查明的事实,尚欠的2732476.28元中2428806.8877元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安庆万达公司应予支付;尚欠的303669.4023元保修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安庆万达公司暂不予支付。因此,对横江公司要求安庆万达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732476.28元的诉求,本院暂支持2428806.8877元;超出部分,暂不予支持。对横江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起算时间及标准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计算基数应为2428806.8877元。对横江公司要求安庆万达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的诉求,系合理损失,安庆万达公司应予支付。安庆万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万达地产公司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在万达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安庆万达公司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安庆万达公司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安庆万达公司、万达地产公司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庆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428806.8877元并承担利息(以2428806.887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万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条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安庆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安庆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