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6民初243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路65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分公司,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翼翔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