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6民初243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路65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分公司,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翼翔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松县供电公司、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