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1707号
被执行人:***,女,1966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030062-7。
法定代表人:程彪。
被执行人:安庆市冠豪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二期三区三幢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620691-0。
法定代表人:江兴祥。
被执行人:付文娟,女,1989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程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市冠豪建材有限公司、付文娟、程钊名下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