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2269号
原告:***,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7号。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舒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2269号
原告:***,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7号。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舒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