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0300627K。

法定代表人:许璐。

担保人:汪国胜,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货币资金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汪国胜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庆市××道××#楼××单元××室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3××7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汪国胜所有的位于安庆市××道××#楼××单元××室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3××7号);

二、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红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