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1222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0300627K(1-1),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城管(建设)罚字[2019]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第五项的规定,未将经审核后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办理安装告知书为由,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太城管(建设)罚字[2019]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太城管(建设)罚字[2019]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太城管(建设)罚字[2019]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巩羽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