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1435号
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4元,减半收取5052元,由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