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枞阳县先进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143号
原告:枞阳县先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汤沟镇先进村南一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TWKHQ7U。
法定代表人:周香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顺,安庆市大观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金拱镇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432477。
法定代表人:吴福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安徽中皖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祚久,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枞阳县先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运输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吴祚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2月17日,先进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先进运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先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3元,减半收取计2,651.5元,予以免除。
审 判 长  姚朴素
人民陪审员  孙 文
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婉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