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822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政府综合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725532143X。
法定代表人陈文彬,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432477(2-4)。
法定代表人吴福亮。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环罚字〔2018〕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对被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被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未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己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迄今,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我局书面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怀环罚字〔2018〕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怀环罚字〔2018〕5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汪流生
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
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米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