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保82号
申请人:***,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金拱镇双河村(沪渝高速与206国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432477。
法定代表人:吴福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逾期未还,且被申请人胡来贵、吴福亮、朱国平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另被申请人胡来贵、吴福亮、朱国平、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10万元及部分利息逾期未还。故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来贵、吴福亮、朱国平、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方大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华路的房产(房地权证望私房字第××号)作为担保。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被申请人胡来贵、吴福亮、朱国平、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等额财产。
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