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4649号
原告: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双河村(沪渝高速与206国道交叉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432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3元,减半收取5141.5元,由原告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