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双河村(沪渝高速与206国道交叉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432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145号2**,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菱湖北路120号英德利花园(西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52325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