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双河村(沪渝高速与206国道交叉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432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145号2**,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菱湖北路120号英德利花园(西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52325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庆市皖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505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