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张某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03民初1438号 原告: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保全费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