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03民初1438号
原告: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保全费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