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淮上建筑工程公司

蚌埠淮上建筑工程公司、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11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淮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解放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861113。
法定代表人:高秀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36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5837X5。
法定代表人:裘培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蚌埠淮上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311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款共计4803326.2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43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博
审判员万兆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