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淮上建筑工程公司

蚌埠淮上建筑工程公司、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执1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淮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解放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36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蚌埠淮上建筑工程公司与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493089.45元,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依法轮候查封了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淮上区***镇银河湾的房产(详见查封裁定清单),其他无可处置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9)皖0311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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