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4执16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谭文宝,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300097289。
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永平街**陶然北岸**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498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代码913403005606670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62890805300305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52.52元,现因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62890805300305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31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