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1682号之一

原告: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永平街58号陶然北岸小区27号楼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49867H。

法定代表人:张稳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

法定代表人:张那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前保全经本院冻结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经解除,原告要求继续查询并冻结被告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存款15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九大

人民陪审员  华 峰

人民陪审员  何方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赵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