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611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1611号
上诉人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1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事实和理由:1.同兴公司与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民事纠纷,与郭鹏、费某强涉嫌的刑事案件无关,同兴公司的保证金系汇入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账户,并非支付到郭鹏、费某强的个人账户,至于公章是否伪造,可通过鉴定进行确定,该公司印章一直在使用;2.郭鹏涉嫌伪造印章案件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费某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至今均已有数年,但仍未结案,说明该二人可能并不涉嫌犯罪;3.本案的经济合同与郭鹏、费某强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无关联,本案无需等待郭鹏、费某强刑事案件的结果,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予以审理。
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八冶公司共同辩称,1.本案尚未具备进入实际审理条件,一审法院经调查已经发现本案案涉工程并不存在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承包的情形,该情况系费某强个人虚构;2.其他涉及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案件已经查明该分公司账户并非正常设立,且从银行流水记录看,钱款进入该账户后均被费某强等个人划走,并未进入八冶公司账户,目前该账户并非本案单一收款账户,该账户涉及了多个案件,应当并案处理;3.公安机关侦查时间过长,系内部承办人员变更所致,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加速调查取证,该案即将侦查终结。本案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同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八冶公司返还50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6万元(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此后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八冶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1月5日,案外人费某强在徐州以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甲方)名义与同兴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将位于响水县的“华洋力沃•创客城”项目的土建和安装工程进行总承包。其中甲方处加盖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同年1月10日,同兴公司支付50万元至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设立在徐州的农行账户,并接受加盖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财务专用章载明收款事由为“入库费”的收据一张。一审中,八冶公司对协议、收据上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均有异议,认为是伪造,并提供内部移交单以证明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已于2016年1月18日被八冶公司收回。同时,八冶公司对收款的徐州农行账号亦有异议,认为该公司从不知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设立该账户。 2017年3月28日,八冶公司与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共同公告声明: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因工作停业并终止一切经营行为及商务活动,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鹏对外进行商务洽谈和合同签订等活动,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八冶公司及所属的西安分公司无关。同年11月27日,八冶公司发布清算公告:八冶公司所属的西安分公司因工作之需于2015年5月停业至今,现进入清算程序,八冶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同年12月29日,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告知报案的八冶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已决定对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鹏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4月19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对张康被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费某强。
一审法院认为,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负责人郭鹏因伪造公司印章已被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以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义签约的费春强亦因合同诈骗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的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印章均具有伪造嫌疑,本案可能是费某强合同诈骗案的一部分,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同兴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费某强虚构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总承包案涉“华洋力沃•创客城”工程的情况,并以八冶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义与同兴公司签订转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同兴公司施工,同时收取同兴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费某强的上述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对费某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亦应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同兴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同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谢超亮 审判员 周 陇
书记员 施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