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余姚市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5633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殳元乐,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园林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新新家苑8幢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011066XD。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蚌埠市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园林装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蚌埠市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殳元乐及原审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园林装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