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03执658号
常州市东大建设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民终4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磊
法官助理  曹根超 书 记 员  杜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