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YA14001738。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湖光小区15栋4单元二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0371F。 法定代表人:**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文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下称省二建三分公司)、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学府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文成原诉讼请求为:1.判令省二建三分公司、学府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王文成工程款16334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将所有款项还清为止;2.判令省二建三分公司、学府劳务公司支付王文成无理由扣款89562元;3.本案诉讼费由省二建三分公司、学府劳务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虽要求王文成明确付款义务主体,但并未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且在王文成作出不需要学府劳务公司承担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未进一步询问其真实意思是撤回对学府劳务公司的起诉,还是放弃对学府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致使本案事实不清。为实质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案涉争议,一审法院需向王文成进一步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在查清其真实意思表示后,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文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