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382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楼道创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0371F。
法定代表人:**付。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和顺***所楼**信用代码9134030075298005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许建芸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