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382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楼道创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0371F。 法定代表人:**付。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和顺***所楼**信用代码9134030075298005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许建芸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