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执恢36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住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NDLCA86。
法定代表人:吕娜。
被执行人: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龙湖超市一层(含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65753E。
法定代表人:杨金喜。
被执行人:陈飞龙,男,1978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申请执行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飞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2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袁俊岭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郭利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