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65753E。
法定代表人:杨金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上河时代北区。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