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585号
原告: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龙湖超市一层(含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657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北首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550004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珠花园第2号楼1**16层0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RRJQXN。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 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瑨晗
书 记 员 ***